2005年4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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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理私自抛售公司股票所得收益要“没收”
李先生问:
某股份公司成立后不久,其发行的股票价格不断下跌,公司经理王某知道情况后,到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抛出,公司知道王某的情形后,要求王某把股票转让的利益收归公司所有,遭到王某拒绝。
本报作答:
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。《公司法》第147条规定:“公司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,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。”王某违法抛售股票而获得的收益,应收归公司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