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4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经理私自抛售公司股票所得收益要“没收”
  李先生问:
  某股份公司成立后不久,其发行的股票价格不断下跌,公司经理王某知道情况后,到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抛出,公司知道王某的情形后,要求王某把股票转让的利益收归公司所有,遭到王某拒绝。
  本报作答:
  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。《公司法》第147条规定:“公司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,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。”王某违法抛售股票而获得的收益,应收归公司所有。